【定向师范生考试作弊丢了已定工作】被大学录取即意味着毕业就有带编制的工作岗位,近年来,虽然将来工作在乡村,但是乡村定向师范生越来越受高考学子及家长的青睐。但是,殊不知,在这期间,学生、培养学校、教体局三方都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在淮安,一名已被省内某师范学院录取的定向师范生小芳(化名)在校期间就因考试作弊而被教体局取消定向师范生资格。失去“已定工作”的小芳将母校师范学院以及淮安某县教体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母校与教体局取消她定向师范生资格违法,判令教体局恢复她定向师范生资格,并履行“定向就业协议”,安排她就业。近日,经调查审理,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一次作弊:定向师范生丢了“已定工作”
(资料图)
1997年出生的淮安女孩小芳高中毕业,报考了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通过高考,她被省内某师范学院录取为音乐师范定向生,并与淮安市某县教体局签订了《定向就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县教体局负责为乡村定向师范生小芳预留编制和岗位,确保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小芳作为乡村定向师范生有编有岗。
“无论是县教体局还是培养高校——师范学院,并未对我在违反培养院校纪律,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有3门学科不及格、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等4种情形下,定向师范生资格将被取消这些重要信息书面予以告知我”,在起诉阶段,小芳称,县教体局或培养院校哪怕口头告知她哪些情形之下她会被取消定向师范生资格,她就不会在考试中作弊。
原来,作为定向师范生的小芳在师范学院组织的《西方音乐史和名作赏析》考试中夹带纸条作弊被查获,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而被师范学院作出留校察看的处分。师范学院随后经研究,向县教体局提请是否取消该同学乡村定向师范生资格的函。县教体局认为,小芳因考试作弊受到培养院校留校察看处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取消小芳同学乡村定向师范生资格。
一场诉讼:状告教体局与母校被驳回
已定工作就这么丢了,但是对于小芳来说,县教体局与培养院校还是给她一个机会:按普通本科生毕业流程处理后续工作。但是小芳认为她应该继续享受定向师范生资格,且县教体局应该安排她有编制的乡村教师岗位,因为在她毕业之前,培养院校已对她因考试作弊而受到的留校察看处分作出解除。于是她将县教体局与培养院校诉至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母校与教体局取消她定向师范生资格违法,判令教体局恢复她定向师范生资格,并履行“定向就业协议”,安排她就业。
记者了解到,小芳毕业时,已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虽然她的处分已被解除,但培养院校只给她颁发了毕业证书,未授予其学士学位。为此,小芳向江苏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后在复议期间,经江苏省教育厅协调,培养院校在小芳毕业后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省教育厅同时认为,培养院校虽然对小芳的处分工作程序不够规范,但鉴于该处分已经解除,且小芳已毕业离校,要求培养院校撤销处分已无实际意义。
在法院调查审理期间,县教体局与培养院校均认为,他们取消小芳定向师范生资格适用依据准确、处分程度恰当,遂请求法院驳回小芳诉讼请求。
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诚信是师德的基本要求,在考试中作弊的行为即是考试不诚信的行为,同时,考试作弊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如果让考试作弊的定向师范生依然保留定向师范生资格,享有定向就业的优势也不符合定向师范生培养政策的设立目的,遂作出驳回小芳诉讼请求的判决。
一份司法建议:教体局应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发现县教体局在乡村定向师范生培养阶段的工作存在乡村定向师范生的培养政策落实不到位、乡村定向师范生的取消条件未明确告知、乡村定向师范生资格取消程序不严谨等许多不足之处,并向县教体局发出《关于完善定向师范生培养机制的司法建议》:明确权利义务、加强在校培训教育、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等。
县教体局在《关于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司法建议处理情况的函》中称,将在定向师范生招录宣传及就业协议签订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定向师范生的权利义务意识;将与培养院校进一步协作,加强定向师范生在校期间的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县教体局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查找不足,依法完善定向师范生的录取、培养、交流、资格授予(取消)等一系列程序。